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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港在线综合 一名15岁的中学生被同学怂恿从学校二楼跳下摔骨折,为此将学校、同学、保险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21万余元。近日,这起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。据原告平平(化名)诉称:2011年11月7日,刚入读深圳市沙井中学2个月、当时15岁的平平与同学澔澔(化名)上完上午最后一节课,一同去吃饭。当从学校二楼到一楼转弯处时,平平朝楼外看了一眼,澔澔便怂恿其从二楼跳下去。平平见楼层不高,就爬上楼道的护栏跳了下去,当时倒地不起,被医院诊断为腿部多处骨折,住院手术。
住院期间,沙井中学以及澔澔家长分别向平平支付了5000元和2000元。后经鉴定,平平的伤情被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、一个十级伤残。
2013年11月27日,平平为此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。请求法院判令沙井中学和澔澔赔偿其医药费等共计21万余元。后沙井中学申请追加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。
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时,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法院认为,学校在楼道上设有护栏,故沙井中学在事故中无过错。平平是在与同学澔澔的嬉闹怂恿下,为了逞强爬上护栏跳下致白癜风究竟容易并发哪些疾病使骨折,且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5周岁,对从高处跳下有基本的认知,故平平应承担事故90%的责任。澔澔应承担10%的责任。另外,平平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为人身意外险,与本案侵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。
一审判决后,平平不服上诉,请求法院判令沙井中学支付其赔偿金17.9万余元。
平平上诉称,学校作为教育机构,应当预见到学生有可能攀爬或跳跃该护栏,学校负有教育学生不要去攀爬或跳跃的责任,并在该处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。但学校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职责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沙井中学则表示,校方已经尽到管理、教育责任,平平也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,因此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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