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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,税务总局已于近日正式下发通知,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。近年来,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,那么,究竟从哪些环节堵住高收入者个税漏洞呢?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;重点监控股权转让、房屋转让、利息股息红利等环节
据新华社电 记者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,税务总局于近日正式下发通知,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。
高收入者财产转让所得征管
● 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(份)转让所得征管、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、抓好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(份)等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。
● 深化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征管。
● 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。
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
通知要求,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,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。
通知还要求,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,其中包括: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,例如从事房地产、矿产资源投资、私募基金、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;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,尤其是各类奖金、补贴、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;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,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;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;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。
监控高收入者涉税信息
通知指出,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,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,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、比对,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、收儿童会得白癜风吗入获取规律等情况,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。
通知强调,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、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,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,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,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,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,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。
股权转让所得
重点核定平价低价转让股权
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,股权转让成为越来越多个人的收入来源,为此通知指出,要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(份)转让所得征管,主要内容包括:
——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,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。
——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,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、股权转让、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,防止税款流失。
—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,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。
解读: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,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,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,通过建立电子台账,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,加强财产原值管理,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。
房屋转让和拍卖所得
督促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税
针对房屋转让所得,这次通知强调,要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,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,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,坚持实行查实征收;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,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。
“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,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,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”针对拍卖所得,通知要求。
解读:近几年,我国房屋转让、拍卖涉及的个人所得越来越多,这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。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,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合作,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“先税后证”的税源监管。
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
重点跟踪“连续盈利不配股息”
针对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通知指出,加强企业分配股息、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,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、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,堵塞征管漏洞。
“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,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,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。”通知同时指出。
解读: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,在股息、红利所得方面,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、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,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、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,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,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、检查,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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